根據我國法律,該規定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檢驗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明確指出不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無安全標誌的專用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超過使用壽命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行為將受到處罰。
如果違反勞動法,公司會有什麽處罰?
1.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2、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處以罰款。3.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壹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4.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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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第壹條為了加強和規範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和健康,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檢驗、經營和使用。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勞動防護用品,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避免或者減輕勞動過程中的意外傷害和職業危害,向從業人員提供的個人防護用品。
第四條勞動防護用品分為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普通勞動防護用品。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確定並公布;未列入目錄的勞動防護用品為壹般勞動防護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