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是壹種歷史悠久、在世界範圍內廣泛存在的民間金融活動,主要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以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為標的進行融資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及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不屬於民間借貸範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人提前還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利息按照實際借款期限計算。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時,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七十九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時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