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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扣除的相關規定
法律分析:1。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及其他財產。

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協助查詢、凍結、扣劃,是指金融機構依法提供的協助。

主管機關查詢、凍結或者扣劃單位或者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行為。協助查詢,是指金融機構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主管機關的要求,將單位或者個人的金額、幣種等存款信息告知主管機關進行查詢的行為。協助凍結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法律的規定和主管機關凍結的要求,禁止單位或者個人在壹定期限內提取其存款賬戶中的全部或者部分存款的行為。輔助扣劃是指金融機構按照法律規定和主管機關的要求,將單位或個人存款賬戶內的存款資金全部或部分轉移到指定賬戶進行扣劃的行為。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依法從事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含外資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財務公司和郵政儲蓄機構。金融機構應當在存款人開戶的營業網點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