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產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承擔修理、更換、退貨責任;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壹)產品不具有要求的性能且事先未作說明的;(二)不符合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產品標準;(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於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應商追償。銷售者未按照第壹款規定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生產者、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之間的買賣合同、契約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