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報告期間出具的審計意見是結論,主要說明妳的做法是否合規。審計報告不能取代審計決定的法律效力。
《審計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財政收支的規定進行審計評價,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
第四十壹條規定:“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審計署規定的程序審查審計組的審計報告,研究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組審計報告提出的意見後,提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應當依法予以處理和處罰,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意見。”
延伸數據審計報告是對被審計單位財務收支行為的評價。被審計單位有應當處理和處罰的行為的,必須依法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機關提出處理和處罰意見。
也就是說,如果審計機關不向有關機關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處理、處罰意見,而只是出具審計報告,則意味著被審計單位不存在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或財務收支行為,或者即使被審計單位存在上述行為,審計機關也認為沒有必要對其進行處理和處罰。
因此,即使審計報告對調整賬目、減少投資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和財務收支行為提出了具體的處理和處罰意見,如果沒有作出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只需認可報告的內容,並沒有按照報告的要求采取糾正措施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審計報告不能代替審計決定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