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征兵政治審查規定》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不被征集服現役。
(壹)散布有政治錯誤的言論,撰寫、編輯、出版、發表有政治錯誤的文章或者作品。
(二)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或者行政拘留的;
(三)因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調查處理,或者正在接受調查、起訴、審判的;
(四)被開除公職、責令辭職、開除學籍、開除黨籍、留黨察看或者因嚴重錯誤被開除黨籍的;
(五)有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犯罪團夥跡象,有損國家形象和社會公德的紋身;
(六)與境內外具有復雜政治背景的人員關系密切,政治可疑的;
(七)參加過邪教組織或者活動的,參加過有害武術組織或者積極參加活動的;
對自己有重大影響的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其他親屬是邪教或者有害武術組織的骨幹成員。
(八)本人或者主要家庭成員、直接撫養人參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夥或者活動的;
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社會關系主要成員或者其他親屬是上述非法組織的骨幹;
(九)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其他親屬受過刑事處罰、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或者有尚未查清的嚴重違法問題,本人包庇或者打擊報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