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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的名稱要求
法律解析:個體工商戶名稱依次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組成。經營者名稱可以作為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字號。縣級以上行政區劃不得作為字體名稱,但具有其他含義的行政區劃名稱除外。個體工商戶名稱可以采用廠、店、館、部、行、中心等組織形式,但不得使用企業、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字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