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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的基礎
公序良俗原則的基本理論基礎是“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和“權利不可濫用”的辯證統壹。“法無禁止即無禁止”是指民事主體可以在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則和法律不禁止的條件下自願選擇滿足或有利於自身利益的行為。“權利不可濫用”是指民事主體在行使權利時,其行為應當符合良好的風俗習慣,不損害政治國家和公民社會的壹般公共秩序要求。特別是當法律不足以評價主體的行為時,公序良俗原則可以限制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和權利濫用。

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壹直強調“道德教育”的作用,這造就了中國法律制度強調倫理道德的法律精神。我的妻子榮是壹位日本學者,她采用綜合案例研究的方法將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分為以下七種類型:

1.違反人際關系;

2.違反正義概念的行為;

3.利用他人的尷尬和經驗不足獲取不當利益;

4.極度限制人身自由;

5.限制商業自由的行為;

6.處置生存所需的基本財產;

7.顯著的幸運射擊行為。這就是著名的“我老婆型”。1.危害公共秩序的類型;

2.危害家庭關系的類型;

3.違反性道德的行為類型;

4.幸運行為的類型;

5.侵犯人權和個人尊嚴的類型;

6.限制經濟自由的行為類型;

7.違反公平競爭的行為類型;

8.違反消費者保護的類型;

9.違反勞動者保護的行為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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