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固定資產報廢有兩種情況:
首先,由於磨損、過時、損壞等原因,它無法再使用;
二是由於技術進步,被先進設備取代。
3.對固定資產的報廢年限沒有具體規定,折舊年限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房屋和建築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10年;
(三)器具、工具、家具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交通工具為四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擴展數據:
固定資產報廢有兩種方式:壹是由於磨損或報廢,使用期滿後無法使用;第二,由於技術進步,它必須被先進的設備所取代。
固定資產報廢,壹方面是企業固定資產退出造成的,另壹方面在清理過程中會發生壹些清理費用,同時可能會獲得壹些變價收入。因此,固定資產報廢的會計處理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1)核銷報廢固定資產原值和折舊額。根據固定資產凈值借記“固定資產清算”賬戶;根據折舊金額借記“累計折舊”賬戶;根據固定資產原值,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2)結轉廢料和收入的價值。根據收回的殘值和變價收入,借記“銀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清算”科目。
(3)支付清潔費。根據發生的清理費用,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4)清算後凈損益結轉。固定資產清算後的凈收入,借記“固定資產清算”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固定資產處置收入”科目;固定資產清理後的凈損失,借記“營業外支出——處理固定資產損失”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
百度百科-固定資產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