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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不受法律約束的案例
小學生在學校意外摔倒,醫藥費應該由學校負責。

根據《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其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他人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未盡到管理責任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擴展數據: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基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缺乏認知能力,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不能充分表達自己的意思並遭受人身損害,采用過錯推定原則確立學校侵權責任。

學校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取決於被侵權人能否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義務。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這個責任不需要侵權人證明,是法律責任,不能推翻。

人民網-法院判決監護人學校* * *承擔小學學生打砸搶責任。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