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項目不少於1個,建築面積1萬平方米;
2、建築面積1萬至5萬平方米的工程項目不少於2個;
3、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及以上的項目不少於3個,並按專業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二、土建、設備安裝、線路管道工程按照工程合同價格配備相應數量的安全員:
工程造價5000萬元以下項目不少於1個;
2、工程造價5000萬至6543.8億元的工程項目不少於2個;
3、工程造價1億元及以上的項目不少於3個,按專業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具有勞動合同資格的專職安全員不少於2人;施工人員少於50人的建築勞務分包單位應配備1名專職安全員;50~200人的,應配備2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200人及以上的,應配備3名以上專職安全員。
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依法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在分包合同中明確各自安全生產的權利和義務。
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築活動並對建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各類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配套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