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지원 - 刑事司法救濟
刑事司法救濟
法律解析:刑事司法救助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遭受犯罪行為,造成重傷、重度殘疾、無法救治,或者重大財產損失、家庭困難,犯罪嫌疑人無賠償能力,可以向國家申請司法救助。考慮到我國國情,立足於司法救助制度的理論基礎,借鑒國外立法經驗和補償實踐,建立我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應把握以下原則:先罪犯後補償原則。所謂加害人先行賠償原則,是指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在通過法律救濟途徑(壹般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加害人要求賠償之前,無權就加害人因其犯罪行為所遭受的損失申請國家賠償,依法強制執行後不能獲得加害人財產的賠償。國家適當補償原則。在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中,國家承擔的只是壹種國家救助補償責任,體現了扶弱的理念,更多的是壹種道德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十五條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免交訴訟費用:

(壹)殘疾人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

(二)贍養費、扶養費、護理費、撫恤金的追索;

(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貧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且無其他收入的;

(四)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五)其他確需免除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訴訟參與人有權控告法官、檢察官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