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議仲裁系統。協議仲裁制度是自願原則的直接體現。它的意思是:
(1)將爭議提交仲裁,必須基於雙方當事人的自願,當事人應達成仲裁協議。
(2)仲裁機構只有在雙方當事人具有相同授權的基礎上才受理案件。沒有仲裁協議的,仲裁機構不能受理。仲裁協議是仲裁機構受理案件的依據和基本依據。
(2)裁決或審判制度。仲裁或審判制度是壹種尊重當事人選擇解決糾紛方式的制度。它的意思是: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的,應當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②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壹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終審制度。終局裁決制度是確定仲裁裁決效力的制度。《仲裁法》第九條規定:“仲裁實行壹裁終局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壹爭議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意思是裁決作出後立即發生法律效力。即使當事人對裁決不服,也不能就同壹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然也不能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九條規定,仲裁實行壹裁終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