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以下簡稱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促進本地區融資擔保行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處置融資擔保公司風險,督促監督管理部門嚴格履行職責。國務院成立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負責起草融資性擔保公司監督管理制度,協調解決融資性擔保公司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指導地方人民政府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牽頭,國務院有關部門參加。
第五條國家推動建立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發展政府支持的融資擔保公司,建立政府、銀行業金融機構和融資擔保公司合作機制,擴大小微企業、“三農”融資擔保業務規模,保持較低費率。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通過資金投入和風險分擔機制,對主要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提供資金支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