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限制經營的商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經營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壹百壹十五條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責令關閉,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含已銷售和未銷售的藥品,下同)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