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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員的職責(第23條)?
1.裁判員由競賽委員會選舉產生,裁判員名單由競賽委員會公布,通知所有參賽單位。

2.裁判不應該是官員,他是競賽委員會的成員。?

3、裁判員必須精通規則並執行規則,能夠迅速作出決定,並對所采取的行動承擔全部責任。?

4.裁判員有權任命或更換裁判員、邊裁、底線裁判員和在線裁判員。?

5.如果未完成的比賽需要重新進行,裁判可以在比賽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做出仲裁或繼續比賽的決定。?

6.裁判員有權指定比賽場地,並決定運動員在限定日期內請假參賽。裁判員有權決定無故不參加比賽的運動員和被點名後不準備參加比賽的運動員為消極方。?

7.由於天黑或場地和氣候等條件,裁判可以隨時決定推遲比賽。?

8.當裁判說他不能決定時,裁判可以根據規則的規定決定任何分數。裁判的決定是最終決定。?

裁判員的工作內容:

1.各單位比賽開始前,在規定時間檢查各裁判組出勤情況,督促各裁判組按時組織比賽。

2、掌握競賽流程。比賽期間如遇特殊情況(如暴風雨),如比賽無法繼續進行,應與技術代表和競賽委員會負責人研究暫停或繼續進行的時間。

3.總裁判長的座位壹般設在妳能充分觀察比賽的地方。對於可能出現問題的項目和地方,您應該實地考察或多加關註,以便及時處理問題。

4.根據規則解決比賽中的各種難題。如果裁判之間出現分歧,我們應該仔細了解情況,並根據規則精神妥善解決。

5.每天比賽結束後,應根據需要召集裁判或與裁判開會,及時了解當日比賽情況和存在的問題,並提出解決方案和應采取的措施。如遇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相關人員參加的會議,研究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