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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他人名譽的懲罰是什麽?
如何判斷他人的聲譽應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1.構成侮辱罪、誹謗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可以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3.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損害他人名譽行為包括:

1、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3.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4.對證人及其近親屬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5.多次發送淫穢、侮辱、威脅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綜上所述,名譽權是人格權的壹種。這些受保護的名譽是指具有人格尊嚴的名譽,是人格的重要內容,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5)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