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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法結合在現行刑法中的體現
中國古代沒有相應的文字。中國古代行為準則的核心是禮儀,主要是在等級秩序中規定人們應該做什麽,禁止做什麽的強制性規範。違反禮儀要受到懲罰,包括道德譴責和國家強制的懲罰,後者主要是刑、法、法的調整。古代的法律,或者說刑與法,在不同的歷史階段名稱不同,但本質上都是以刑罰為核心的刑罰制度,與當代意義上的法律並不相同。姑且稱之為“法”,但並不是完整的古代法律體系。要把握古法,只有把禮與法結合起來,才有完整的意義。法律是社會的產物,是社會實踐的總結。按老祖宗的說法,“國之大事,在於崇和榮。”《容》是壹場血族之間的戰鬥。祭祀和遠征與血緣關系密切相關,是先民最重要的社會活動。所以古人將代表時代最高發展水平的青銅技術,首先不是用來改進生產工具,提高生活水平,而是用來制造祭祀用的禮器和兵器。這樣的社會存在反映在社會意識上,就是《治·禮·刑經》和《荀子?相”。禮與刑(法)是中國古代的法律。中國古代法律是從禮刑關系的演變中發展起來的。

從中國禮法結合之初,從東漢到清朝,壹直沿用和傳承,成為中華法系的重要特征和標誌。它被利用和繼承,不僅在法律制度上,而且在思想上。禮法結合在中國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時至今日,人們對他的關註並沒有減少。中國的文化歷史悠久,博大精深。幾千年來,歷代統治者積累了極其豐富的治理人民的法律經驗,其中有很多值得我們思考的地方,會給我們帶來很多啟示。禮法結合的探討是我們在新階段建設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的客觀要求,同時對於法制建設和道德建設的銜接和協調也有很好的借鑒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