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
總檢察長(印度)
(研究所蓋章)
被搜查人(家庭成員)_ _ _ _ _ _ _ _ _ _ _
申報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此信用證已於2007年12月25日通知我。
第二次使用後附加的卷
發出搜查令的指示
1.本文書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九條、第壹百壹十壹條第壹款、第壹百三十壹條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壹百七十八條的規定制定。它是人民檢察院用來搜查犯罪嫌疑人和可能藏匿罪犯或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所、工作場所和其他有關場所的工具。制作時,應當由檢察長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人民檢察院印章。
2.搜查時,應當向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出示搜查證,並由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簽名或者蓋章。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不在場,或者拒絕回答的,應當在文書上註明姓名或者蓋章。
三、本文檔由搜索次數構成。
四、本文件壹式兩份,第壹份留存備查,第二份使用後附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