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誹謗: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但如果犯本罪的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則不適用告訴。
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幹涉他人婚姻自由,如以暴力強迫他人結婚、離婚等。犯罪致人死亡的,只在不適用告訴的情況下處理。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員。本罪造成重傷、死亡的,不適用告訴的才處理。
侵占罪: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或他人遺忘物、埋藏物。
前三種罪是侵犯公民人身和民主權利罪,最後壹種是侵犯財產權罪。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1.侮辱誹謗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幹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壹款規定);
3.虐待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壹款規定);
4.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