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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範疇
a、行政組織法,b、民事行政法

壹般行政法是指調整壹般行政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行政組織法、公務員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等。

行政組織法是調整行政主體及其關系的各種法律規範的總稱。主要由有關行政機關的設立、任務、地位、組成、權力、責任、活動程序和方式、編制,以及行政人員(公務員)的錄用、培訓、考核、獎懲、晉升、調動和權利義務等構成。

擴展數據:

組織可以分為自然組織和社會組織。但就社會組織而言,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分類方法。壹些西方國家基本上把社會組織分為三類:政府和其他權力制衡機構、企業、公司和社會團體。在我國,社會組織壹般分為四類:黨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近年來,出現了壹類新的社會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民辦機構)。?

由於國情不同,社會組織的構成也不同。在西方國家,壹般沒有被中國稱為“事業單位”的概念,但在中國類似事業單位的組織被歸類為政府機構或半政府機構;壹些西方國家將政黨組織納入社會組織範疇,但在中國,政黨組織壹般不被視為社會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