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賬。也就是說,當事人自己協商解決。當事人是民事糾紛的主體,對爭議事項享有充分的處分權。是否行使、何時行使以及如何行使懲戒權由當事人自己決定;
2.調解。根據壹定的社會規範,爭議雙方以外的第三方在爭議雙方之間溝通信息,提出事實和道理,促進爭議雙方相互理解和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爭議的協議。目前,我國的調解制度主要是指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此外,還有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與公民之間的調解。
3.仲裁。所謂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糾紛雙方的參與下,在該中心依法審理民事糾紛並制作壹定的法律文書以平息沖突的方法。仲裁屬於民間性質。仲裁的基礎是當事人的協議。換言之,提交仲裁必須基於雙方當事人的同意,否則,仲裁程序無法啟動;
4.訴訟。民事訴訟就是老百姓所說的民事訴訟。與人民調解、當事人自行和解、單位辦案和仲裁機制相比,民事訴訟是壹種典型的公力救濟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壹條。
開發國有荒山、荒地、未確定使用權的荒地用於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由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第四十二條
國家鼓勵土地整理。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耕地、水、路、林、村進行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造中低產田,整治閑置和撂荒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