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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到期債權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規定,到期債權的執行是指債務人被判定為債權債務關系中的債務人後由法院強制執行的過程,法律對此也出臺了相關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是對第三人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前提。但這裏的“不能清償債務”與破產清償程序中的“不能清償債務”並不相同。是指被執行人因故暫時沒有償還能力,或者暫時只能具有部分償還能力,不能理解為持續缺乏清償能力。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六十壹條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以下簡稱履行通知書)。履行通知必須直接送達第三方。

履行通知應包括以下內容:

(1)第三人直接向被執行人履行債務,不得向被執行人清償債務;

(2)第三人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後十五日內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

(3)第三人對到期債權的履行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

(4)第三者違反上述義務的法律後果。

第六十二條第三人對履行通知的異議壹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提出的,由被執行人在筆錄中記錄,並由第三人簽名或蓋章。

第六十三條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予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