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六十壹條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以下簡稱履行通知書)。履行通知必須直接送達第三方。
履行通知應包括以下內容:
(1)第三人直接向被執行人履行債務,不得向被執行人清償債務;
(2)第三人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後十五日內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
(3)第三人對到期債權的履行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
(4)第三者違反上述義務的法律後果。
第六十二條第三人對履行通知的異議壹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提出的,由被執行人在筆錄中記錄,並由第三人簽名或蓋章。
第六十三條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予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