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內監督,執政黨有紀委監督;行政監督,狹義上是指在行政系統內設立監察機關對行政機關的工作進行監督,廣義上是指社會監督;
即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公民等主體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進行全面檢查、監督、監察和指導。
從廣義上講,憲法監督是指國家為監督和督促憲法實施而建立的各種制度的總稱,包括對特定國家機關的監督和對政黨、輿論、公民等各種社會力量的監督。
從廣義上講,憲法監督是指對有關憲法活動的全面監督。就監督主體而言,除憲法監督專職機關外,還包括其他國家機關、政黨、人民團體、群眾團體和公民。就監督對象而言,它不僅包括國家機關的立法活動、行政活動和司法活動,還包括公民個人的活動以及政黨、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的活動。
狹義的憲法監督是指特定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違憲事件進行審判的制度。
狹義的憲法監督是指具有憲法監督職能的機關依法對立法活動和行政活動進行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