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2.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3、經國務院批準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
二、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即由地方立法機關制定或批準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不能覆蓋全國,只在局部地區具有法律效力。在當代中國,地方性法規是最大的法律淵源,包括壹般地方性法規和特別地方性法規。
三、地方性法規的立法權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規定下列事項:
1,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的;
2、屬於地方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
除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外,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規。國家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生效後,地方性法規中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設區的市、自治州依照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制定地方性法規,限於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制定地方性法規,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壹般不作重復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