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取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05年8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3月6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壹百壹十九條本法自2006年3月6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頒布、1994年5月2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同時廢止。
2002年10月26日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0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公布了《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自2013 10 1日起施行。《治安管理處罰法》共分六章,包括總則、處罰的種類和適用、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第119條。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眾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範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