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十八條貨幣給付內容在多個生效法律文書中確定的多個債權人分別適用於同壹被執行人,且各債權人在執行標的上沒有擔保物權的,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的債權,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優先於貨幣債權。
第八十九條被執行人是企業法人,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告知當事人依法申請被執行人破產。
第九十條被執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因執行確定給付金錢的生效法律文書,被執行人的全部或者主要財產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 在被執行人財產執行完畢前,對被執行人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參與被執行人財產的分配。
第九十壹條對被執行人財產的具體分配,由先行查封、扣押、凍結的法院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