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生產黨紀處分條例》。
第九十八條黨和國家機關違反規定經商辦企業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領導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九十九條黨員領導幹部違反工作和生活保障制度,為自己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在交通、醫療、保障等方面謀取特殊待遇。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壹百條在分配、購買住房中侵害國家、集體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壹百零壹條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侵占自己沒有掌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征性給付金錢的方式侵占公私財物,或者無償、象征性給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他人支付或者報銷應當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個人支付的費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壹百零二條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違反規定將公共財物占為己有六個月以上,情節嚴重的,處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占用公共財物進行營利活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將公共財物借給他人用於營利活動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