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三月10?四法通[1992]第0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
為了更好地反映我國律師的特點和精神面貌,方便廣大人民群眾,在征求全國律師意見的基礎上,我部重新設計制作了《中國律師》胸章,從1992年5月1日起,全國律師統壹佩戴。壹九八七年制作的律師徽章同時廢止。新律師徽章發放範圍為:專職律師、兼職律師、特邀律師。請準確統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律師人數,盡快通知我部律師司或直接與浙江省溫州市金鄉新興工藝廠聯系。郵寄地址為溫州市金鄉工業城48號,郵政編碼為325805,聯系電話為(05876)-794519。並將律師徽章工本費(每枚5.00元)匯至:浙江省溫州市金鄉新興工藝廠,開戶行:蒼南金鄉農業銀行,賬號:501034。
各司法行政機關必須加強對律師徽章的管理,禁止非律師人員佩戴律師徽章。律師被調離崗位,不適宜繼續擔任律師的,收回律師執業證時,應當收回律師徽章。
實際工作中如有問題,請隨時向我部反映。
頒發機構:司法部?發布日期:1992年3月10?實施日期:1992年3月10?(中央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