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合同約定或監理標書的承諾派遣監理機構和人員完成監理範圍內的監理業務,並根據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
2、在履行監理合同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勉地工作,向委托人提供咨詢意見,並公正地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3.委托方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於委托方的財產。當監理工作完成或暫停時,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委托人移交設施和剩余物品;
4.在合同期內和合同終止後,未經相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監理項目及其監理業務有關的保密信息。
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表(壹式三份)及相應的電子文檔;
2.企業法人、合夥企業營業執照;
3.章程或合夥協議;
4、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簡歷和任命(聘用)文件;
5、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表中所列的註冊監理工程師及其他註冊執業人員的註冊執業證書;
6、有關企業質量管理體系、技術和檔案管理體系的證明材料;
7、相關工程試驗設備證明材料。
下列項目必須接受監督:
1,國家重點建設項目;
2、大中型公用事業;
3、住宅項目的開發建設;
4、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的項目;
5、國家規定必須實施監理的其他項目。
綜上所述,監理通知書的內容必須切合實際、具體、有針對性,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和地方的有關規定。規定壹定要明確,復檢要現場進行,資料要封閉。二是規避風險,轉移風險,承擔風險。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接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自己的名義承攬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