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和訴訟的前提不同。
仲裁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相互同意的仲裁協議(根據中國仲裁法,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沒有書面協議就不能進行仲裁)。它是壹種自願將雙方糾紛提交第三方仲裁機構裁決並協助雙方解決糾紛的社會救濟機制。協議可以在爭議發生之前或之後締結。
訴訟不需要雙方同意,只要壹方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即可。屬於公力救濟,即借助國家公權力強制介入。
2.仲裁和訴訟的可受理範圍是不同的。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行政爭議和與人身關系有關的爭議即使雙方有協議也不能仲裁。例如,與婚姻關系是否存在、收養關系是否繼續、監護義務等有關的糾紛。不適用於仲裁。
在訴訟中沒有這種限制。訴訟可以容納的範圍很廣,民事糾紛、刑事案件和行政訴訟都可以通過訴訟來裁決。
3.仲裁和訴訟的管轄機制是不同的。
仲裁不分地域管轄、等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管轄機構的選擇尊重當事人的意願。
訴訟更嚴格,訴訟必須在依法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不能隨意約定。
4、仲裁和訴訟有不同的自主選擇範圍。
仲裁啟動後,當事人可以從仲裁員名單中任意選定仲裁員,也可以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選定,組成仲裁庭。
但提起訴訟後,當事人不能自由選擇法官,除了可以根據法定情形申請回避外,法官由法院指定。
5.仲裁和訴訟的裁決程序不同。
仲裁為壹裁終局,自仲裁機構作出裁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然,如果有法律規定可以撤銷的情形,可以申請撤銷。
訴訟壹般采用兩審終審制。當事人不服壹審判決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依法提起上訴。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不可上訴。當然,如果有法律規定符合再審條件的,可以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