旱地的平均補償為每畝5.3萬元。
稻田的平均補償為每畝9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旱地的平均補償為每畝5.8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3.征收林地和其他農用地的平均每畝補償為654.38+0.38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654.38+0.36萬元。
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作出征地批準文件並下達縣級、市級人民政府後,縣級、市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發布征地公告,公告內容應當包括以下四個方面:(1)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批準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三)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方式;(四)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和地點。此外,公告應張貼在土地被征收的村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 *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組織和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組織和個人的房屋等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房屋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或者拖欠征收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