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袍,2002年6月5438+10月65438+10月司法部批準了全國律師協會制定的《律師服裝使用管理辦法》和《律師協會標誌使用管理辦法》,規定從2003年6月5438+10月65438+10月起,中國律師出庭時將穿著統壹的律師袍,佩戴律師徽章(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徽)。
律師出庭著裝應遵守以下規定:
1.律師出庭服裝僅在法庭訴訟中使用,不得在其他時間和場合穿著;
2.律師穿著禮服出庭時,應按照規定穿著配套的衣服:淺色襯衫在內,圍巾在外,律師袍上有律師徽章。穿深色西裝褲和深色皮鞋,女律師可以穿深色西裝裙;
3.保持律師服裝整潔平整,不整潔或破損的服裝不得使用;
4.律師穿著律師出庭服裝時應表現出嚴肅莊重的精神。除了法庭服裝外,律師不得穿其他衣服或配飾。
綜上所述,律師袍和律師出庭可以直觀地展示律師獨特的職業形象,體現律師職業的嚴肅性和崇高性,便於案件當事人以及法官和公訴人的識別。同時也提醒律師要牢記職責,增強社會責任感。
法律依據:《律師出庭服裝使用管理辦法》第二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代理人參加庭審時,必須穿著律師的出庭服裝。
文章
律師出庭服裝由律師袍和圍巾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