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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遺失物返還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體性:

壹、拾得遺失物的法律要求

尋找失物的法律要求是:

《民法典》規定,拾得人有以下義務:

1.拾得人的返還義務。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

2.提貨人的通知或義務

《民法典》第314條:拾得遺失物的,應當返還權利人。

3.拾得人的保管義務

《民法典》第316條:拾得人將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應當在遺失物被領取前妥善保管。

4.拾得人要求報銷費用和根據懸賞廣告獲得報酬的權利。

二、如何識別遺失物

遺失物的認定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是占有人無意中失去占有的動產;

2.必須是未被占用的動產;

3.必須是拾得人拾得的動產;遺失物不是無主物,它具有明確的法定所有權。

三、民法典規定的尋找遺失物的處理程序

1.《民法典》規定處理遺失物的程序如下:

(1)任何人發現失物應通知失主。如果主人身份不明,或主人的位置不明,應通過招募透露,或向警察局或自治機關報告。申報時,應壹並存入。、

(二)拾得遺失物後在壹定期限內失主未認領的,拾得人應當向公安派出所或者自治機關報告並寄存。

(三)拾得遺失物後六個月內,失主、拾得人、公安派出所或者自治機關應當在發還失物招領和保管費後返還。

(四)拾得遺失物後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公安機關或者自治機關應當將遺失物或者拍賣所得移交拾得人所有。

2.從民法規定的上述程序中我們可以知道,如果妳知道誰掉了東西,妳應該通知每個人。如果妳不知道誰掉了東西,妳應該首先收集它,或者報警。報警時,應將撿到的物品交給警察。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三百壹十四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