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지원 - 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
法律分析:國家政權是通過國家政權產生的政治權力關系。其權力的形成來自於各種國家機構,其最高統治形式是國家主權,國家主權是國家權力的“終極權力”,是壹切國家權力的源泉。政府權力來自法律對國家主權的合法授予。壹般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其常設機關是NPC常設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壹)修改憲法;(二)監督憲法的實施;(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基本法律;(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成員的人選;⑺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選舉;(八)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九)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十)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十壹)審查和批準國家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十二)改變或者撤銷NPC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定;(十三)批準設立省、自治區、直轄市;(十四)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十五、決定戰爭與和平的問題;(十六)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