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지원 - 如何認定家暴離婚
如何認定家暴離婚
法律分析:家暴離婚的認定需要有充分合法有效的證據支持。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收集家庭暴力的證據:

1.受害人遭受暴力後,及時全面地收集和保存各種證據,包括:身體傷痕、帶血的衣服、打掉的牙齒、撕破的頭發、撕破的衣服,以及刀、針、鐵棒、木棍、石頭等暴力武器。

2、平時註意保留書證、物證,如病歷、出警記錄、破損衣物、對方使用過的兇器等。

3.遭受家庭暴力後,受害人向婦女聯合會、人民調解組織、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公安機關或其他組織求助或報警。相關證明或文字記錄可以作為證據。施暴者因施暴而作出的口頭和書面悔過或保證也可以作為證據。

4.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壹些證人不願意出庭作證。在這種情況下,為了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他們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查相關證人的證言。

5.未成年家庭成員也可以作證,但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作證可能給未成年人帶來的傷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因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