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下列待遇:(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壹級傷殘27個月工資,二級傷殘25個月工資,三級傷殘23個月工資。四級傷殘265,438+0個月(2)的職工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工資的75%。如果傷殘津貼的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傷保險基金將補足差額。(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根據傷殘津貼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