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詳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總則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和防治水害,適用本法。本法所稱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二,地表水
地表水由分布在地球表面的各種水體組成,包括海洋、河流、湖泊、沼澤、冰川和積雪。地表水作為壹種水資源,壹般是指陸地上可以人為控制、分配和科學管理的水。
三。地下水
地下水是指存在於地面以下巖石間隙中的水,狹義上是指地下水面以下飽和含水層中的水。在國家標準《水文地質術語》(GB/T14157-93)中,地下水是指埋藏在地表以下的各種形式的重力水。
新水法的意義:
首先,強調了規劃的重要性及其法律地位。
新水法設立了水資源規劃壹章,強調規劃的重要性和法律地位,並強調要按照流域和區域的統壹進行規劃,包括流域規劃和區域規劃。區域規劃應服從流域規劃,專業規劃應服從綜合規劃。
計劃壹經批準,就必須嚴格執行。同時,為加強流域綜合規劃的實施和監督,還建立了流域綜合規劃的規劃同意制度。
二是建立了水資源論證體系。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重大建設項目布局,應當適應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並經過科學論證。
三是建立了水資源長期供需規劃體系
新水法要求,供需規劃應當根據水資源供需現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流域規劃和區域規劃,按照水資源供需協調、綜合平衡、保護生態、厲行節約、合理開源的原則制定。
第四,建立了壹個新系統
新水法建立了流域水量分配方案體系、幹旱應急水量調度計劃體系、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劃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