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許可證的法定審批條件為:已辦理建設項目用地審批手續;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需要拆遷的,拆遷進度符合建設要求;施工企業已經確定,施工合同已經簽訂;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圖和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要求審查;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此外,施工場地必須基本具備施工條件,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法律依據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壹、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將第八條修改為:“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壹)建設工程用地審批手續已經辦理完畢;(二)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需要拆遷的,拆遷進度符合建設要求;“(四)建築企業已經確定;”(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頒發施工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