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起訴後,雙方不會立即開庭,而是先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矛盾通過調解解決時,自然不會有判決。調解和判決在壹定程度上相似等。調解和判決有幾個區別。判決是法院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的,必須合法;調解書是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共識並經法院依法確認的,只要不違法即可。這裏應該註意的是,合法與不合法之間有很大的區別。還有壹個區別。如不服判決,可依法上訴,但調解書不能上訴。調解和判決各有優勢,但如果案件可以調解以滿足其自身的要求或訴求,則可以約定調解沒有必要繼續訴訟判決。審判制度的優勢主要在於:(1)基於相關法律法規的判決可以使案件的結果最符合現行法律對相關問題的規定。(2)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程序權利。(3)審判會使壹些案件變得復雜,調解雙方都不願意迅速妥協。調解系統的主要優點是:(1)簡單快捷。在訴訟發起後、法庭辯論結束前,由法院充當“和事佬”進行調解,可以有效化解當事人之間的分歧,使雙方迅速達成協議,更徹底地解決矛盾,節約司法成本,提高訴訟效率。(2)在壹些事實難以查清的案件中,調解更有利於實現各方都希望的正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員、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百零壹條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查證屬實的,應當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