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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區別?
法律制度是比較法中的壹個基本概念。它是指根據歷史傳統和法律的外在特征對世界各國、各民族的法律進行宏觀分類。法律體系的劃分標準主要包括法律的歷史淵源、占主導地位的法律思維方法、法律的表現形式和解釋方法以及具體的法律體系。歷史上有五大法系:中國法系、印度法系、伊斯蘭法系、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隨著歷史的發展,壹些法律制度已經消失,壹些法律制度已經衰落。當今世界上最有影響力的法律體系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

兩者之間的主要區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順序

首先,法律淵源不同。大陸法系是成文法體系,其法律以成文法的形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淵源包括各種成文法和判例。

順序

第二,法律適用不同。前者習慣於演繹形式,而後者習慣於歸納形式。

順序

第三,先例的地位不同。前者不是正式起源,後者是法律。

順序

第四,法律分類不同。前者分為公法和私法,後者分為普通法和平衡法。

順序

第五,法律編纂不同。前者傾向於法典的形式,而後者傾向於單行法的形式。

順序

第六,訴訟程序不同。前者的程序以法官為中心,具有訊問程序的特征。後者的訴訟程序集中於原告、被告及其辯護人和代理人,具有辯訴交易的特點,同時也有陪審團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