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民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領域基於自己的意誌而實施的,能夠產生壹定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民事行為都是民事法律行為。其中,只有具備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的民事行為,才具有法律確認的活的法律效力,並產生行為人所期待的法律後果,屬於民事法律行為。但是,不具備法律有效條件的民事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不產生行為人所追求的法律後果,或者導致其效力被當事人依法行使變更或者撤銷權利而變更或者消除。因此,在形式邏輯上,民事行為和民事法律行為是包含概念的,即民事行為包括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可撤銷和可變更的民事行為以及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
民事行為屬於民事法律事實的壹種,與之對應的是事實行為。所謂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沒有設立、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故意,但根據法律規定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事實行為包括《債權法》中的侵權行為、無因管理、部分不當得利、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險行為和自助行為,《物權法》中的拾得遺失物行為、尋找埋藏物行為、先占和添附行為,《知識產權法》中的創造發明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