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約定原則:代理合同中約定雙方合同解除方式和條件的,按照合同中的約定解除合同。
2.壹方通知原則:在代理合同未約定終止方式和條件的情況下,任何壹方可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合同。
3.雙方協商原則:代理合同對解除方式和解除條件沒有明確約定的,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協商壹致的,可以書面形式簽訂解除協議;協商不成的,任何壹方均可向仲裁機構或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合同。
4.違約原則:代理合同當事人壹方違反合同約定,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嚴重影響合同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代理合同終止應符合下列條件:
1.雙方協商壹致:代理人和委托人可以協商解除代理合同。協商解除代理合同時,應明確解除的時間、方式及相關責任。
2.違約終止:如果代理人違約,如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代理義務,給委托人造成損失,委托人有權終止代理合同。
3.法律規定:在某些情況下,法律還規定了代理合同的解除條件,如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被宣告破產。
綜上所述,代理合同的解除應由雙方書面確認或由法院判決,以避免後續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163條
代理人包括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根據委托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行使代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