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지원 - 規定必須招標的項目中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包括
規定必須招標的項目中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包括
必須招標的項目條例中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包括:

防洪、灌溉、排水、引水(供)、灘塗治理等水利工程,垃圾處理、地下管線、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工程,郵政、電信樞紐、通信和信息網絡等郵電工程,生態環境保護工程。

招標項目是指《招標投標法》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計委令第3號)中為確保涉及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的施工安全,由國家投資或者融資全部或者部分建設大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的項目。

對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規定了招標範圍和規模,從法律層面約束了相關責任主體和人員的建設行為。這壹過程應嚴格按照相關的國家法律程序進行。

備註: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同時滿足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的條件,規範招標投標活動,建議了解哪些項目必須公開招標。

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為推薦性標準。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標準。

基礎設施是指為社會生產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務的物質工程設施,是用於保障壹個國家或地區正常社會經濟活動的公共服務系統。它是社會生存和發展的壹般物質條件。

基礎設施包括交通運輸、郵電通信、供水供電、商業服務、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園林綠化、環境保護、文化教育、衛生服務等市政公用工程設施和公共生活服務設施。它們是國民經濟發展的基礎。

現代社會,經濟越發展,對基礎設施的要求越高;完善的基礎設施在加速社會經濟活動和促進其空間分布演變方面發揮著巨大作用。

建立完善的基礎設施往往需要很長時間和巨額投資。對於新建和擴建項目,特別是遠離城市的重大項目和基地建設,應優先發展基礎設施,以便項目建成後盡快發揮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