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被收養?
根據我國《收養法》規定,下列人員可以被收養:失去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生父母有特殊困難又無力撫養的兒童和少年。
誰有資格被收養?
收養人需要滿足壹定的條件,比如年齡要求和被收養的親屬。具體來說,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時,必須滿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年齡相差40歲;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年齡14的限制。
收養兒童的程序
收養需要壹系列程序,包括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並提供相關證明。具體來說,需要提供收養人的收養申請、收養人工作單位的證明、收養人居住的居委會或村委會的證明、收養人的體檢報告、收養人的身份證和戶口本、收養人所在地派出所的證明。
收養註意事項
收養涉及壹系列民事法律關系,因此需要註意壹些事項。具體來說,收養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應當征得被收養人同意;同時,無子女收養人需要滿足夫妻雙方不願意或不能生育的條件。此外,收養人需要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質,保證被扶養人健康成長的物質條件,不得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收養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