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所指的壹般納稅人是指年增值稅銷售額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單位,其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壹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計算有哪些特殊規定?
(壹)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壹般納稅人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方法減按2%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三)壹般納稅人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可以選擇按照簡易方法計算繳納3%的增值稅:
1,縣級及以下小水電機組生產的電力。小水電機組是指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小水電機組。
2.建築和建築材料生產中使用的沙子、土壤和石頭。
3.自挖掘的砂、土、石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和石灰(粘土實心磚和瓦除外)。
4.由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來水。
6.商品混凝土(限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壹般納稅人選擇簡易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
(四)壹般納稅人銷售下列物品,暫按簡易方法按3%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寄售商店出售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
2.當鋪老板出售死物。
3.在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構批準的免稅店零售的免稅商品。
該法律規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時,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的增值稅稅額,即為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