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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專業碩士】
何某與高某的父母系同胞兄弟姐妹,故何某與高某屬於我國婚姻法第七條禁止結婚的情形之壹(壹)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註:旁系親屬(父親的兄弟姐妹、父親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父親的兄弟姐妹的孫子、父親的兄弟姐妹的曾孫、母親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母親的兄弟姐妹的孫子)

因此,兩人在隱瞞近親屬的情況下在民政部門登記結婚。這段婚姻違反了婚姻法的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婚姻。

根據婚姻法解釋(壹)第七條:依照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權向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3)以禁止結婚為由申請撤銷婚姻的當事人的近親屬。

因此,何的父親有權要求法院判決婚姻無效。

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撤銷婚姻案件,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審理婚姻效力案件不適用調解。婚姻效力的判決壹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另行制作調解協議。當事人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

無效婚姻並不取決於當事人的意願,但他表示,他在婚姻被宣布無效後照顧了高某,這並沒有違反國家的法律,因此法律不會禁止。

本案反映了壹個突出問題,近親屬的婚姻是否可以協商?如何解決這個問題?我想在西周時期,中國有壹個古老的禁忌,那就是不要與同壹個姓氏的人結婚。男女同姓,生活中並不少見。因此,為了社會穩定和自我考慮,近親結婚應該被禁止,而不是限制。

小莫的法律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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