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兩人在隱瞞近親屬的情況下在民政部門登記結婚。這段婚姻違反了婚姻法的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婚姻。
根據婚姻法解釋(壹)第七條:依照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權向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3)以禁止結婚為由申請撤銷婚姻的當事人的近親屬。
因此,何的父親有權要求法院判決婚姻無效。
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撤銷婚姻案件,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審理婚姻效力案件不適用調解。婚姻效力的判決壹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另行制作調解協議。當事人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
無效婚姻並不取決於當事人的意願,但他表示,他在婚姻被宣布無效後照顧了高某,這並沒有違反國家的法律,因此法律不會禁止。
本案反映了壹個突出問題,近親屬的婚姻是否可以協商?如何解決這個問題?我想在西周時期,中國有壹個古老的禁忌,那就是不要與同壹個姓氏的人結婚。男女同姓,生活中並不少見。因此,為了社會穩定和自我考慮,近親結婚應該被禁止,而不是限制。
小莫的法律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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