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區的道路和綠地是社區的公共用地,社區的所有業主對建築物擁有單獨的所有權。擅自占用公共資源是對小區業主利益的侵害。建築區劃內的綠地、道路和物業管理用房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市政建設的除外”。
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物業區域內的道路和場地,這將損害業主的利益。業主因維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同意。
業主大會決定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以及更新、改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其他* * *與* * *享有同等管理權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六十六條
被許可人未依法履行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義務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資源義務的,由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被許可人逾期不改正的,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