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壹條規定了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第壹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規定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