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奸淫婦女、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壹)奸淫婦女、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並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的;(四)輪奸二人以上的;(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傷害幼女的;(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婦女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為,構成《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